交通运输法律法规
基础类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贵州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6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
《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办法》
《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 交法发〔2021〕115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贵阳市交叉区域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责任的通知
《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监部门是否有权适用《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予以行政处罚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 国办发〔2024〕54号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道路运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业务办理工作指南》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
客运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关于加快推进汽车客运站转型发展的通知
《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
《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操作指南》
《道路客运停靠点设置和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出租网约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贵阳市网约车信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贵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筑交通〔2023〕108号)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41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准入和退出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
贵州省交通运厅关于机动(电动)二轮、三轮摩托车及低速三、四轮电动车管理有关事宜的意见
公交轨道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货运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建城〔2021〕23号)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工作规范》
《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货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现场查处工作指引(试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实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停车场
《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
《贵阳市停车场条例》
《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租赁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贵阳市机动车租赁治安管理办法》
驾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维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
执法规范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挂靠经营”含义的复函
《道路运输驾驶员应急驾驶操作指南(试行)》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
《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综合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工程质量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市场监管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清单》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贵阳贵安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手册(试行)
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交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贵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
《机动车登记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关于公安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4〕5号
公路路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路政管理规定》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中长期发展纲要》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贵州省公路条例》
《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贵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水路运政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精细化报备实施办法》
航道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
《航道养护管理规定》
《贵州省通航设施管理办法》
港口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贵州省港口管理办法》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地方海事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立案和结案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船舶安全监督工作程序》
《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船舶海事声明签注服务管理规定》
《海事行政检查规定》
《海事调查官管理规定》
《海事调解管理办法》
《水上交通安全约谈管理规定》
《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
《贵阳市南明河保护管理办法》
邮政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快递暂行条例》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铁路民航
《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
《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文旅
《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贵州省旅游条例》
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弃机油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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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路行业产品,是指进入公路水路建设、养护和运输市场并列入行业重点监督管理产品目录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交通运输部依法对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监督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 的活动。 **第三条** 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制定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交通运输部根据监督抽查计划,开展公路水路行业产品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配合交通运输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抽查工作,并按照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并公告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作为实施监督抽查的工作规范。 对尚未制定并公告实施规范的产品,需要实施监督抽查时,交通运输部制定实施细则作为实施监督抽查的工作规范。 **第六条** 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有关企业、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协助,不得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七条**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 # 第二章 抽样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抽样检验相关工作。 交通运输部建立监督抽查检验机构信息库,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选择委托的检验机构。 **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根据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的有关信息,以及有关公路水路行业产品生产销售情况等建立被抽查对象信息库,并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被抽查对象。 交通运输部对发现有问题嫌疑的公路水路行业产品可以实施 有针对性的重点抽查。 **第十条** 抽样人员应当为受委托的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抽样人员由受委托的检验机构随机选派,不得少于2名。 **第十一条** 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交通 运输部出具的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有关监督抽查文件或者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告知被抽查企业监督抽查的性质、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和判定规则等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或者送样。 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抽取样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 (一)产品未经生产企业检验合格; (二)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 (三)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上有“试制”“处理”“样品” 等字样; (四)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监督抽查要求。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抽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2名; (二)抽样人员无法出具监督抽查通知书、有关监督抽查文件或者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 (三)抽样人员姓名、被抽查企业或者产品名称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 (四)抽样人员要求企业支付检验费或者其他费用。 **第十五条**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被抽查企业要求特别陈述的情况,应当在抽样文书中说明。 **第十六条** 在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内抽样时,抽样文书应当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抽样文书一式三份,检验机构和被抽查企业各执一份,其余一份附于被抽查的样品包装中。 **第十七条** 在工程现场抽样时,抽样文书应当由检验机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被抽查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有关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抽样文书一式七份,检验机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被抽查生产企业各执一份,其余一份附于被抽查的样品包装中。生产企业人员不在工程现场时,由销售企业或者施工单位人员将抽样文书转交生产企业。 **第十八条** 因转产、停产等原因导致在生产企业无样品可以抽取的,生产企业应当出具书面说明材料。拒不出具书面说明材料的,视为拒绝监督抽查。抽样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由检验机构及时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九条** 被抽查生产企业、销售企业或者工程建设单位拒 绝抽样的,由抽样人员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确认,按照拒 绝监督抽查处理。 **第二十条** 抽样后,抽样人员应当在参加抽样的有关人员的见 证下进行封样。封样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 需要送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样品,应当由检验机构的抽样人员负责携带、寄送或者监督运输。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样品在运输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 # 第三章 检验 **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开展检验工作,不得分包检验任务或者委托他人检验。 **第二十三条** 检验机构应当制定样品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程序规定,并严格执行,避免出现可能对检验结果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需要配合检验时,检验机构提出具体要求,生产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完成检验工作。对于不配合检验工作 的,按照拒绝监督抽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检验记录应当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楚,不得随意涂改。确需更改的,更改处应当由检验人员和检验报告签发人共同确认。 **第二十六条**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检验仪器设备故障等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机构应当如实记录情况,并保留充分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除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况外,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齐全、信息真实、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第二十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报交通运输部,并书面告知被抽查企业。 在工程现场进行监督抽查的,应当同时书面告知工程建设单位及工程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交通运输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三十条** 接到复检申请后,交通运输部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原方案进行复检,并于检验工作完成后5日 内作出书面答复。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一条** 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及时退还被抽查企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处理完成后及时退还被抽查企业。样品因检验造成 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 #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定期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建立监督抽查结果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在“信用交通”网站予以公布。 **第三十三条** 监督抽查结果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之日起进行整改,并于9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向交通运输部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接受复查检验。 交通运输部接到复查申请后,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被抽查企业。 **第三十四条**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密切跟踪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使用情况,并按照要求报送交通运输部。 **第三十五条** 参与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将被抽查的产品和企业名单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 **第三十六条** 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严格按照监督抽查工作有关规定承担抽样及检验工作,不受任何方面影响,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 (二)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不得瞒报,并对检验工作负责; (三)保守检验工作秘密,不得将检验情况泄露给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 (四)在承担监督抽查工作期间,不得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 (五)不得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不得开展相关产品推荐、评比活动; (六)不得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 参与监督抽查的检验机构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撤销检验机构从事监督抽查工作的委托,并将其从监督抽查检验机构信息库中剔除。 # 第 五 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2年1月20日印发的《交通运输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管 理办法(试行)》(交科技发〔2012〕32号)同时废止。
zyongyer
2024年11月13日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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