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法律法规
基础类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贵州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6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
《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办法》
《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 交法发〔2021〕115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贵阳市交叉区域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责任的通知
《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监部门是否有权适用《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予以行政处罚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 国办发〔2024〕54号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道路运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业务办理工作指南》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
客运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关于加快推进汽车客运站转型发展的通知
《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
《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操作指南》
《道路客运停靠点设置和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出租网约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贵阳市网约车信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贵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筑交通〔2023〕108号)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41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准入和退出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
贵州省交通运厅关于机动(电动)二轮、三轮摩托车及低速三、四轮电动车管理有关事宜的意见
公交轨道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货运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建城〔2021〕23号)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工作规范》
《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货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现场查处工作指引(试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实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停车场
《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
《贵阳市停车场条例》
《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租赁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贵阳市机动车租赁治安管理办法》
驾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维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
执法规范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挂靠经营”含义的复函
《道路运输驾驶员应急驾驶操作指南(试行)》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
《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综合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工程质量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市场监管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清单》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贵阳贵安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手册(试行)
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交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贵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
《机动车登记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关于公安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4〕5号
公路路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路政管理规定》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中长期发展纲要》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贵州省公路条例》
《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贵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水路运政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精细化报备实施办法》
航道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
《航道养护管理规定》
《贵州省通航设施管理办法》
港口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贵州省港口管理办法》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地方海事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立案和结案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船舶安全监督工作程序》
《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船舶海事声明签注服务管理规定》
《海事行政检查规定》
《海事调查官管理规定》
《海事调解管理办法》
《水上交通安全约谈管理规定》
《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
《贵阳市南明河保护管理办法》
邮政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快递暂行条例》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铁路民航
《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
《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文旅
《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贵州省旅游条例》
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弃机油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本文档使用 MrDoc 发布
-
+
首页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 (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5号公布 根据2021年9月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的决定》修正) [========] **第一条** 为保障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资料准确、及时,提高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及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以外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和上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水域环境污染损害的事件。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水路运输经营者所属船舶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工作。 交通运输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工作。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以外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的统计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及航运企业、船舶应当遵守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健全和落实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工作责任制度,如实提供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地完成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工作。 **第五条** 水上交通事故按照下列分类进行统计: (一)碰撞事故; (二)搁浅事故; (三)触礁事故; (四)触碰事故; (五)浪损事故; (六)火灾、爆炸事故; (七)风灾事故; (八)自沉事故; (九)操作性污染事故; (十)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或者水域环境污染的水上交通事故。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故以及第(十)项规定的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按照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或者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前款规定的事故发生在海上的,其等级划分的直接经济损失标准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中引起水域环境污染的事故,按照船舶溢油数量、直接经济损失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指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致水域环境污染的,或者在海上造成2亿元以上、在内河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指船舶溢油500吨以上1000吨以下致水域环境污染的,或者在海上造成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在内河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指船舶溢油100吨以上500吨以下致水域环境污染的,或者在海上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在内河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指船舶溢油100吨以下致水域环境污染的,或者在海上造成5000万元以下、在内河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八条** 统计水上交通事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计算方法: (一)重伤人数参照国家有关人体伤害鉴定标准确定; (二)死亡(含失踪)人数按事故发生后7日内的死亡(含失踪)人数进行统计; (三)船舶溢油数量按实际流入水体的数量进行统计; (四)除原油、成品油以外的其他污染危害性物质泄漏按直接经济损失划分事故等级; (五)船舶沉没或者全损按发生沉没或者全损的船舶价值进行统计; (六)直接经济损失按水上交通事故对船舶和其他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统计,包括船舶救助费、打捞费、清污费、污染造成的财产损失、货损、修理费、检(查勘)验费等;船舶全损时,直接经济损失还应包括船舶价值; (七)一件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含失踪)、重伤、水域环境污染和直接经济损失如同时符合2个以上等级划分标准的,按最高事故等级进行统计。 **第九条** 两艘以上船舶之间发生撞击造成损害的,按碰撞事故统计,计算方法如下: (一)事故件数统计为一件; (二)伤亡人数、沉船艘数、船舶溢油数量、直接经济损失按发生伤亡、沉船、溢油及受损失的船舶方进行统计; (三)事故等级按照所有当事船舶的人员伤亡、船舶溢油数量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确定。 船舶发生碰撞事故,一方当事船舶逃逸,事故等级暂按另一方船舶的人员伤亡、船舶溢油数量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确定。查获逃逸船舶,事故等级及统计要素有变化的,事故统计数据应当予以更正。 **第十条** 船舶搁置在浅滩上,造成停航或者损害的,按搁浅事故统计。 船舶发生事故后为减少损失主动抢滩的,事故种类按照搁浅前的事故种类、损失按最终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 **第十一条** 船舶触碰礁石,或者搁置在礁石上,造成损害的,按触礁事故统计。触礁事故等级的计算方法参照搁浅事故等级的计算方法。 **第十二条** 船舶触碰岸壁、码头、航标、桥墩、浮动设施、钻井平台等水上水下建筑物或者沉船、沉物、木桩、鱼栅等碍航物并造成损害,按触碰事故统计。船舶本身和岸壁、码头、航标、桥墩、钻井平台、浮动设施、鱼栅等水上水下建筑物的人员伤亡和损失,均应当列入触碰事故的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船舶因其他船舶兴波冲击造成损害,按浪损事故统计,其事故等级的计算方法参照船舶碰撞事故等级的计算方法。 **第十四条** 船舶因自然或者人为因素致使船舶失火或者爆炸造成损害,按火灾、爆炸事故统计。 **第十五条** 船舶遭受较强风暴袭击造成损失,按风灾事故统计,一艘船舶计为一件事故。 **第十六条** 船舶因超载、积载或者装载不当、操作不当、船体进水等原因或者不明原因造成船舶沉没、倾覆、全损,按自沉事故统计,但其他事故造成的船舶沉没除外。 **第十七条** 船舶因发生碰撞、搁浅、触礁、触碰、浪损、火灾、爆炸、风灾及自沉事故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按照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事故种类统计。 船舶造成的前款规定情形之外的水域环境污染,按照操作性污染事故统计。 **第十八条** 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者重要属具的损坏或者灭失,以及在船人员工伤、意外落水等事故,按照"其他引起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水域环境污染的水上交通事故"统计。 **第十九条** 船舶因外来原因使舱内进水、失去浮力,导致货舱或者驳船的甲板、机动船最高一层连续甲板浸没二分之一以上,按沉没统计。 船舶因外来原因造成严重损害,推定为船舶全损的,按沉船统计。 十米以下的船舶发生沉没或者推定全损,不计入沉船或者全损艘数和吨位。 **第二十条** 船舶附属艇、筏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按其所属船舶事故统计。 **第二十一条** 船舶因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在国外进行修理的,实际修船费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与外汇比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二十二条** 水上交通事故应当按月度、年度进行统计,并按下列时间报送: (一)月度统计期为每月1日至月末,于次月5日前上报; (二)年度统计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于次年1月15日前上报。 **第二十三条** 在统计期内发生但尚未调查处理完毕的水上交通事故,统计时难以确定船舶溢油数量、直接经济损失的,先按初步核定值统计,待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完毕后再按确定的数据予以更正。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统计报表制度对水上交通事故进行分类统计,统计报表逐级上报至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第二十五条** 船舶在中国管辖水域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同时,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登记注册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中国籍船舶在中国管辖水域以外发生水上交通事故,中国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六条** 相关单位应当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现代化手段进行水上交通事故信息采集、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二十七条**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资料,应当按照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予以公布。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虚报、瞒报、伪造、拒报、屡次迟报水上交通事故统计资料,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船舶在船厂修造期间发生的事故不作为水上交通事故统计。 在船人员自杀或者他杀事件,突发疾病导致人员伤亡事件,不作为水上交通事故。 **第二十九条** 一般事故等级中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万元的小事故(停航7日以上的搁浅事故除外),不纳入本办法统计,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相关规定统计。 本办法中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8月26日交通部第5号令发布的《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同时废止。
zyongyer
2024年9月29日 11:08
转发文档
收藏文档
上一篇
下一篇
手机扫码
复制链接
手机扫一扫转发分享
复制链接
Markdown文件
分享
链接
类型
密码
更新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