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法律法规
基础类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贵州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6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
《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办法》
《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 交法发〔2021〕115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贵阳市交叉区域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责任的通知
《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监部门是否有权适用《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予以行政处罚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 国办发〔2024〕54号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道路运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业务办理工作指南》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
客运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关于加快推进汽车客运站转型发展的通知
《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
《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操作指南》
《道路客运停靠点设置和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出租网约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贵阳市网约车信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贵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筑交通〔2023〕108号)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41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准入和退出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
贵州省交通运厅关于机动(电动)二轮、三轮摩托车及低速三、四轮电动车管理有关事宜的意见
公交轨道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货运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建城〔2021〕23号)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工作规范》
《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货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现场查处工作指引(试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实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停车场
《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
《贵阳市停车场条例》
《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租赁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贵阳市机动车租赁治安管理办法》
驾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维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
执法规范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挂靠经营”含义的复函
《道路运输驾驶员应急驾驶操作指南(试行)》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
《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综合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工程质量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市场监管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清单》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贵阳贵安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手册(试行)
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交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贵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
《机动车登记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关于公安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4〕5号
公路路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路政管理规定》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中长期发展纲要》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贵州省公路条例》
《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贵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水路运政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精细化报备实施办法》
航道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
《航道养护管理规定》
《贵州省通航设施管理办法》
港口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贵州省港口管理办法》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地方海事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立案和结案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船舶安全监督工作程序》
《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船舶海事声明签注服务管理规定》
《海事行政检查规定》
《海事调查官管理规定》
《海事调解管理办法》
《水上交通安全约谈管理规定》
《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
《贵阳市南明河保护管理办法》
邮政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快递暂行条例》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铁路民航
《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
《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文旅
《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贵州省旅游条例》
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弃机油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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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网约车信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贵阳市网约车信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筑交通[2016]号129号 市直有关部门: 《贵阳市网约车信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交通委员会 贵阳市公安局 贵阳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委员会 2016年12月2日 **贵阳市网约车信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网约车市场信息安全,维护网络空间公共利益,保护乘坐人、网络平台公司、网约车驾驶员及个体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约车市场的有序经营和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贵阳市从事网约车信息服务的交易双方所涉及的信息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坚持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服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信息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四条** 贵阳市交通委员会、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贵阳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委员会加强交流与合作,形成合力、齐抓共管,推动网约车市场的安全、开放和有序。 **第五条** 市交通运管部门负责统筹网约车信息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大数据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运营网约车平台的公司或者通过网约车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信息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信息安全事件,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信息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七条** 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依照在当地运管部门备案的网约车信息管理规定,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安全信息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约车平台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利用网约车平台从事危害国家安全、传播淫秽色情信息、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九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对危害网约车平台信息安全的行为向交通、大数据委、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 # **第二章 网约车信息安全管理职责** ### 1.网约车平台公司信息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条** 敏感数据的保存。网约车平台公司所产生的所有涉及敏感的内容和字段,其中包括,姓名、性别、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等必须通过加密方式存放在数据库中,交易信息所有敏感信息无法通过任何方式非法获取。 **第十一条** 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加强对用户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十二条** 各网约车平台公司收集、使用乘客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第十三条** 各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乘客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十四条** 各网约车平台公司收集的驾乘双方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五条** 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平台,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六条** 各网约车平台公司是信息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并提供下列安全保护义务,确保保障信息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信息安全负责人,落实信息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入侵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记录、跟踪平台运行状态,监测、记录信息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信息日志;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双方约定的期间内,不得终止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八条** 各网约车平台公司为驾驶员办理信息接入、注册服务等手续,或者为驾驶员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驾驶员提供真实身份信息。驾驶员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及佐证材料的,各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和证照的申报工作。 **第十九条** 各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车辆、人员信息经交通、公安审验过后方可对外推送。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对关键信息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信息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为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需要,侦查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要求网络运营者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 ### 2.各职能部门信息安全监督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审核有关信息,并通过证照核发的形式予以认可。核实信息包括:车辆车型、车辆购置价格、车辆卫星定位、车辆营运性保险、从业人员培训等涉及证照发放信息。 **第二十三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信息交换告知公安机关,供公安机关在车辆所有人申请使用性质变更时核验。 **第二十四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对支付信息、位置信息、通讯信息进行监管,确保乘坐信息安全。 (一)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督促网约车平台不得以任何方式显示支付乘客的金融信息。 (二)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督促北斗卫星定位设备供应商、网约车平台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车辆和乘坐人位置信息,严禁位置信息和其他的导航软件及可能透露位置信息的软硬件进行对接。 (三)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督促网约车平台对乘客和驾驶员双方的通讯信息进行加密,并设置虚拟号码在订单中使用,监督网约车平台严禁使用其他方式或可能透露乘客联系方式的技术进行通讯对接。 **第二十五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准许符合标准的车辆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纳入网约车平台,并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应用审批同意后的信息实行对外服务。 **第二十六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按照交通部技术标准,准许符合技术标准的北斗营运商进入网约车市场安装定位装置,定位装置产生的数据无条件向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开放。 **第二十七条** 市公安部门应对以下信息进行核查,并于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进行信息交换:从业人员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以及无暴力犯罪记录, **第二十八条** 市公安部门应将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强制报废时的信息及时告知交通运输部门,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二十九条** 市公安部门应依法查询涉及人身安全和违反治安法规的有关信息,对在平台中发生交通重大违法违章和重大治安投诉的信息进行查实。 ## 3.数据存储管理的安全 **第三十条** 信息存储安全性。各网约车平台公司信息存储的基础设施应当在我市区域内存储,并负责在运营中收集运营和个人信息等重要数据。 **第三十一条** 各网约车平台公司在贵阳地区产生的信息数据的安全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其信息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对检测评估情况及采取的改进措施提出网络安全报告,报送公安网信部门。 [========] # **第三章 信息监测预警与责任处置** **第三十二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权向各网约车平台随时调取服务质量评价、运营轨迹和运行投诉数据,用于加强安全信息分析、收集和通报,建立市级统一的网约车监管平台。 **第三十三条** 凡是发生下列行为经调查属实的,经公安部门调查属实的,终止已经许可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一是发生一般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是其他涉及公安部门管理的重大内容; 三是其他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凡是发生下列行为经调查属实的,经公安部门调查属实的,终止已经许可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一是因信息透露导致发生私自信息骚扰乘客的; 二是因信息透露导致营运期间违法治安管理规定的; 三是发生毒驾、酒驾行为的,该车辆和人员的信息列入黑名单管理; 四是借助网约车信息平台召集车辆扰乱正常出租车营运秩序的; 五是发生重大服务事件,引发乘客上访、举报还未处置完毕的; 六是对抗行业执法,还未调查处置完毕的车辆人员信息列入黑名单管理; 七是瞒报、谎报、虚报证照申报信息的; 八是其他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市交通运管部门、市公安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相互抄送监测预警和处置信息,监测预警信息应实现一月一抄报。 **第三十六条** 市交通运管部门按照行业管理内容,每年度组织专业机构对我市各网约车平台公司的信息安全进行分析,并发布年度运行监测报告。 **第三十七条** 各网约车平台公司对未按规定的要接受限期整改,因信息安全导致的赔偿,要做到先赔先付。对拒不接受整改的,暂停该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我市的业务申请。
zyongyer
2024年8月23日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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