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法律法规
基础类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贵州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6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
《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办法》
《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 交法发〔2021〕115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贵阳市交叉区域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责任的通知
《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监部门是否有权适用《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予以行政处罚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 国办发〔2024〕54号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道路运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业务办理工作指南》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
客运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关于加快推进汽车客运站转型发展的通知
《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
《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操作指南》
《道路客运停靠点设置和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出租网约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贵阳市网约车信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贵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筑交通〔2023〕108号)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41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准入和退出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
贵州省交通运厅关于机动(电动)二轮、三轮摩托车及低速三、四轮电动车管理有关事宜的意见
公交轨道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货运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建城〔2021〕23号)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工作规范》
《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货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现场查处工作指引(试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实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停车场
《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
《贵阳市停车场条例》
《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租赁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贵阳市机动车租赁治安管理办法》
驾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维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
执法规范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挂靠经营”含义的复函
《道路运输驾驶员应急驾驶操作指南(试行)》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
《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综合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工程质量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市场监管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清单》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贵阳贵安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手册(试行)
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交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贵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
《机动车登记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关于公安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4〕5号
公路路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路政管理规定》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中长期发展纲要》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贵州省公路条例》
《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贵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水路运政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精细化报备实施办法》
航道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
《航道养护管理规定》
《贵州省通航设施管理办法》
港口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贵州省港口管理办法》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地方海事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立案和结案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船舶安全监督工作程序》
《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船舶海事声明签注服务管理规定》
《海事行政检查规定》
《海事调查官管理规定》
《海事调解管理办法》
《水上交通安全约谈管理规定》
《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
《贵阳市南明河保护管理办法》
邮政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快递暂行条例》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铁路民航
《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
《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文旅
《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贵州省旅游条例》
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弃机油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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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41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4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有关要求,积极稳妥深化改革推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 一、改革出租汽车管理制度 **(一)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结构。**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城市政府要根据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功能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公交发展状况、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统筹公共交通与巡游车、网约车发展。(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排名第一的省直部门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改革出租汽车调控方式。**逐步推进出租汽车运力由政府管控向动态调整转变,城市政府要制定实施过渡方案,按照“分批投放、稳步推进”的原则,引导市场逐步达到供需平衡,最终实现市场调节。要加快建立健全出租汽车市场动态监测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出租汽车数量、里程利用率、驾驶员收益、乘客平均候车时间等指标,避免经营者盲目、非理性进入市场。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三)改革经营权管理机制。**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对原有出租汽车,逐年收取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2017年1月1日起不再收取;已一次性收取多年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的,由城市政府制定方案,采取优先配置经营权、延长经营期限或货币退还等方式,尽早实现经营权无偿使用,原则上2019年底前过渡完毕。未收取有偿使用费、权属有争议以及本意见下发后新增的经营权不得转让。未实现经营权无偿使用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转让手续,但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四)规范出租汽车服务方式。**鼓励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预约服务。鼓励网约车依托互联网技术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预约服务。城市政府要抓住实施“互联网+”行动和大数据战略行动的有利时机,加快推进出租汽车服务信息化运用,为社会公众提供高品质、多样化的运输服务。(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五)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加快建立健全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为导向的市场退出机制,对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或经营许可协议收回经营权。严格实行经营权期限制,对经营期限届满的,应收回经营权重新配置,原有经营者需继续经营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 二、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 **(六)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推进出租汽车企业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收费合理、风险共担”的现代企业制度,鼓励实行品牌化、公司化、规模化经营,不断完善以公司制为主体的经营模式。鼓励巡游车企业、网约车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鼓励现有个体经营者在自愿基础上采取行业协会、联合体、入股公司、委托公司等经营方式实行组织化管理。(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七)规范承包经营行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应与承包人签订统一规范的承包合同,加强对承包人和车辆的管理,履行相应的运营、安全和维护行业稳定等责任。一次性收取承包费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收取资产抵押金不得高于签订承包合同时车辆价值的50%,并通过企业网站等多种渠道公开承包费的项目组成、测算方法,自觉接受承包人和社会监督。承包人不得再转包或者采取聘用其他驾驶人的方式变相转包。实行经营权无偿使用后,出租汽车企业应降低承包费,减轻驾驶员经营负担。(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八)加强从业人员管理。**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制定从业人员培训教育计划,加强对从业人员法制、职业道德、业务技能、文明礼仪、安全和治安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和管理,引导从业人员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依法营运、规范服务、文明从业。要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逐步改善从业人员待遇和保障水平,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承包合同。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明确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工作和休息时间、保险福利等事项,不得向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收取承包费和资产抵押金。(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总工会,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九)创新市场监管方式。**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手段加强对出租汽车市场的监管,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与互联互通,形成监管合力。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管,实现管理闭环。尽快搭建全省统一的出租汽车行业监管平台,不断提高对巡游车的动态监管能力,强化对网约车线上线下运行过程监管。加快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信用评价系统,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记录,并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互联互通。(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 三、理顺出租汽车价格形成机制 **(十)实行运价分类管理。**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巡游车电召或网络预约等其他增值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巡游车、网约车服务均应明码标价。要适当拉开巡游车、网约车、公共交通的运价,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引导公众选择公共交通出行。(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十一)建立运价调整机制。**城市政府要健全巡游车运价作价规则,建立运价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定位、市场供求、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收入水平、成品油价格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以及社会公众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制定、及时调整运价水平和结构,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 四、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 **(十二)规范网约车许可管理。**要严格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网约车市场准入管理。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企业注册地设区的市级或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线上能力认定结果及相关申请材料。许可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网约车经营线下能力认定、车辆和驾驶员资质的审核,并按规定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同级公安部门负责网约车驾驶员违法犯罪记录审查、车辆登记管理等工作。在我省注册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线上服务能力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认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应向省级通信管理部门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站备案,方可开展相关业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约平台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省公安厅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通信管理局,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十三)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提供者、客运服务承运人,承担网约车及网约车驾驶员的管理、服务、运营、安全等主体责任,与网约车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切实保障营运安全以及乘客、驾驶员合法权益。网约车平台应与全省统一的出租汽车监管平台对接,确保平台上从事经营的车辆和驾驶员符合相关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提供网约车服务,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十四)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支持在通勤时段、节假日不以盈利为目的、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费友好互助的合乘行为。城市政府要在科学界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与营业性运输业务边界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权利义务,坚决打击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从事非法运营的行为。(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 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十五)完善服务设施。**城市政府应加强对出租汽车行业基础设施的综合规划,将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靠点、候客泊位、加油(气)站和停车场等服务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统筹安排,统一建设。(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十六)打击非法营运。**城市政府要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联合监督执法机制,组建多部门参与的常态化打击非法营运联合执法机构队伍。要按照“依法行政、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严厉打击非法运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煽动组织破坏营运秩序和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要认真摸排本地区有组织的非法营运团体,对其暴力抗法、欺行霸市、群访非访等行为,由政府牵头,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予以坚决打击。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特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对已核实从事非法营运的个人,一律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十七)强化舆论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多形式、多渠道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凝聚改革共识,引导各方预期,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广泛宣传行业新面貌、新风尚,积极弘扬出租汽车行业的先进人物和事迹,引导广大司乘人员理解和支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和发展,营造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网信办、省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 六、加强组织保障 **(十八)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由省政府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省政府联系交通运输工作的副秘书长、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宣传、网信、维稳、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工商、质监、法制、大数据发展管理、工会、国税、人民银行、通信管理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贵州省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由领导小组自行印发。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研究拟定全省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有关政策措施,统筹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由省交通运输厅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省公安交通管理局主要领导和省交通运输厅分管领导任副主任。(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委宣传部、省网信办、省维稳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政府法制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省总工会、省国税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通信管理局) **(十九)强化责任落实。**实行出租汽车改革发展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要求,加快出台和完善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措施标准和实施细则,明确出租汽车经营权配置向市场化过渡、取消有偿使用费、网约车准入与管理等改革的具体政策办法,保障改革有序推进。(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维稳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政府法制办、省通信管理局,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二十)强化风险稳控。**各地要加快建立健全出租汽车行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按规定开展重大政策出台前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统筹做好本地出租汽车行业稳定有关工作,强化社会监督,畅通利益诉求渠道,认真开展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排查化解。对通过互联网恶意散布谣言、串联或组织罢运群访行为,要坚决打击。(责任单位:省维稳办、省网信办、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zyongyer
2024年11月12日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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