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法律法规
基础类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贵州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6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
《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办法》
《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 交法发〔2021〕115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贵阳市交叉区域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责任的通知
《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监部门是否有权适用《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予以行政处罚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 国办发〔2024〕54号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道路运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业务办理工作指南》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
客运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关于加快推进汽车客运站转型发展的通知
《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
《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操作指南》
《道路客运停靠点设置和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出租网约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贵阳市网约车信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贵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筑交通〔2023〕108号)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41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准入和退出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
贵州省交通运厅关于机动(电动)二轮、三轮摩托车及低速三、四轮电动车管理有关事宜的意见
公交轨道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货运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建城〔2021〕23号)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工作规范》
《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货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现场查处工作指引(试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实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停车场
《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
《贵阳市停车场条例》
《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租赁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贵阳市机动车租赁治安管理办法》
驾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维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
执法规范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挂靠经营”含义的复函
《道路运输驾驶员应急驾驶操作指南(试行)》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
《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综合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工程质量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市场监管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清单》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贵阳贵安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手册(试行)
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交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贵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
《机动车登记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关于公安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4〕5号
公路路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路政管理规定》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中长期发展纲要》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贵州省公路条例》
《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贵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水路运政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精细化报备实施办法》
航道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
《航道养护管理规定》
《贵州省通航设施管理办法》
港口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贵州省港口管理办法》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地方海事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立案和结案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船舶安全监督工作程序》
《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船舶海事声明签注服务管理规定》
《海事行政检查规定》
《海事调查官管理规定》
《海事调解管理办法》
《水上交通安全约谈管理规定》
《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
《贵阳市南明河保护管理办法》
邮政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快递暂行条例》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铁路民航
《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
《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文旅
《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贵州省旅游条例》
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弃机油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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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筑交通〔2023〕108号)
**贵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 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 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 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 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工 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 2022年第42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 称网约车)经营服务,除遵守《暂行办法》外,还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 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 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 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聚合平台(以下简称聚合平台),是指依托 互联网技术、与网约车平台合作、面向乘客并匹配供需信息,共 同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平台。 **第三条**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 市公共交通的补充,网约车属于出租汽车的组成部分。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根据城市特点、社会公 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功能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 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公交发展状况、出租汽车里程 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 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统筹发展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 和网约车。运用大数据模型分析,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对 全市网约车运力规模进行动态调控,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 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网约车行业管 理工作,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履行本行政区内的网约车日 常监管职责。 本市公安、发改、工信、人社、商务、市场监管、网信、税 务、大数据、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本市网约车 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 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 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 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 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本市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 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 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风险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 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本市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 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 本市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 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在本 市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备案情况说明;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的 证明材料;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 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 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 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 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组织机构、风险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教育培训 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企业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前 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本市交通运输 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至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商省级通信、公安、 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 果。 企业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 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应当提交企 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本市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申请人线上服务能力 认定结果的基础上,对有关线下服务能力材料进行审核。 **第七条** 本市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 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 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本市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 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 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本市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 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 许可决定书》。 因违法违规、长期无实质性经营、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经营许 可等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企业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我市网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经营主体股权关系变动导致经营主体不再具备线上服务能力 认证的,由市行业管理机构依法撤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 可。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 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 信息、接入信息、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 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网约 车平台公司管理运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 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 30日向本市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 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 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期限届满经营者需要延续经营的, 应当在期限届满60日前向市行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 件的,市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 定,准予延续的可以逐年许可: (一)经营条件无实质性改变; (二)经营期限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全部合格; (三)符合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 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的7座及以下新 能源、清洁能源乘用车; (二)安装符合国家、贵州省、本市相关规定的具备行驶记 录功能的固定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保障司乘人 员安全的音视频装置,具备4G及以上的数据传输能力;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之日未满三年; (五)车辆轴距不低于2650毫米; (六)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 险、承运人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且营运期间需保证所购保 险真实有效,充分保障乘客权益; (七)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车辆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 租汽车运输证》的,其名下应无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 证》的车辆。 车辆所有人为企业的车辆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 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为在我市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网约车平 台公司或巡游出租汽车企业。 **第十四条**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 本市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车辆所有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 出租汽车运输证》。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网络预约 出租汽车运输证》进行年度审验。 **第十五条** 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 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户籍、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或办理居住证有效登 记。 (二)取 得C2及以上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 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 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自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被依法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 的记录。 **第十六条** 按照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由本市市级交通 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为符合条件且考试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 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本市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市公安机关对取得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定期复查,对发现不符 合从业条件的驾驶员,由本市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 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十七条** 取得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员,拟从事网 约车经营服务的,须办理相关注册手续之后,方可上岗服务;退 出经营服务的,须依法办理相应注销注册手续。 # 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 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依法履行国家反恐和企业内部治安保 卫法律相关规定;加强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规范管理,保持行业稳定。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 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 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本市 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 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 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 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本市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 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 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服务评价等数据并备份。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和本市 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 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合法票据。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确定和调整计价规则、收入分配等经营策 略前,应当公开征求从业人员代表及工会组织、行业协会的意见, 并提前一个月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 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记录驾驶员 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联系 方式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遵循依法、公平、高效、便民的原则及时 处理乘客投诉,按照规定时限将投诉处理结果告知乘客,并建立 投诉处理工作档案,接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 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运价构成应科学合理,充分 保障驾驶员合理收入,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损 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 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在本市纳税。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车辆定期检查、保养 制度,并建立完整的车辆维修、保养档案,确保按规定对车辆进 行安全性能检测。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网约车驾驶员岗 前培训、继续教育制度,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 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反恐怖及治安安全防范等方面的 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建立培训档案。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 制,落实法定代表人和本地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 的办公场地,保障安全管理投入,落实运营、治安、网络等安全 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应急处置 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 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 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 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 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 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 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 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 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 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 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 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 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 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 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 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接口、解密等必要 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网约车平台公司构建的网络服务平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第三级等级保护要求落实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技术防范措施,依据《信息系统安全等 级保护测评要求》等技术标准,定期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状况开 展等级测评。 自获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之日起,网约车平 台公司不得停止、变更网络服务平台和技术接口的运行状态及日 志数据留存规范标准。若有变化,必须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备,并 重新申请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平台线上服务能力进行认定。 **第三十条** 对支持本市大数据产业发展,将数据中心、算力 中心、呼叫中心等设置在本市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给予相应 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 合国家、贵州省、本市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巡游揽客,不得 在机场、火车站等设立统一巡游车调度服务站或实行排队候客的 场所揽客,不得以定点、定线的班线客运模式从事城际客运经营, 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在载客状 态下承接其他预约业务,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 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网约车平台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管理,通过技术手段等方式制 止相关人员在车站码头开展或者变相开展经营业务推销推广活动。 网约车应当保持车辆整洁卫生,车内应当提供高品质、个性 化的服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从业资格证》。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网约车车辆卫星定位、应急报警装 置完好,并正常接入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网约车驾驶员发现车辆 相关运营设备发生故障、损坏的,应当在排除故障后方可营运。 **第三十二条** 网约车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巡 游车,不得安装巡游出租汽车计价器、顶灯、服务标志等专用设 备,应当在车辆明显位置张贴网约车标识。 **第三十三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三十四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 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对注销《网络预约出 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平台公司应及时予以清除。不得以私人 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 台提供运营服务。 网约车聚合服务平台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 务法》规定,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对平台内网约车企业提 交的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 更新一次。为确保信息更新及时、有效,鼓励每个月核验更新, 有条件的,可实时核验。 网约车聚合服务平台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门有关要求, 向网约车监管平台实时传输有关网约车运营信息数据,确保数据 传输质量。 网约车聚合服务平台企业不履行核验、登记义务,或者不按 规定对网约车无证经营行为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及时向 市交通运输部门报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 十条等规定情形的,交通运输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第五章 网约车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本市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本市 网约车政企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实现政府监管、与网约车平台信 息共享等功能。 共享信息应当包括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驾驶员、运价, 乘客注册时间、乘客称谓、乘客电话、乘客性别,经营信息数据, 订单信息数据,定位信息数据,服务质量信息数据等。 本市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加强对网约车 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本市交通运输、公安、发改、工信、商务、市场监管、网信、 税务、大数据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在本市运营 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本市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 合法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 处理情况等信息。 本市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 关及相关部门应定期对网约车企业进行服务质量、安全管理等相 关工作情况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测评结果。市直各相关管理 部门应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对网约车经营行为进行联合监管和惩 戒。 本市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企业、车辆退出机制,及时对长期无实质经营企业、长期未注册 运营车辆进行清理。 **第三十六条** 本市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 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 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 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 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 行依法处置。 本市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 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 法犯罪活动。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 经营服务中的价格违法行为,以及网约车平台公司、第三方经营 合作商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 本市公安、发改、工信、人社、商务、市场监 管、网信、税务、大数据、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管理,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 理。 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平台,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 业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管有关规定报省有关部门,依法严 肃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 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和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 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九条** 本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 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行业协会在协会相关章程约定的范围内可以指导会员单位对 网约车驾驶员开展岗前、继续教育等培训,也可为会员单位提供 培训及其他咨询服务。 **第四十条** 本市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度对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企业、车辆、驾驶员进行一次服务质量信誉考 核,并建立服务质量奖惩机制。 #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运营服务 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行政部门依据《网络预 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 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监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 第6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 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 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 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 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由贵阳 市交通委员会、贵阳市公安局等部门印发的《贵阳市网络预约出 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筑交通〔2019〕 66号)同时废 止。 贵阳市交通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1月21日印发 共印26份
zyongyer
2024年11月12日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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