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法律法规
基础类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贵州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6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
《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办法》
《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 交法发〔2021〕115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贵阳市交叉区域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责任的通知
《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监部门是否有权适用《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予以行政处罚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 国办发〔2024〕54号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道路运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业务办理工作指南》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
客运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关于加快推进汽车客运站转型发展的通知
《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
《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操作指南》
《道路客运停靠点设置和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出租网约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贵阳市网约车信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贵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筑交通〔2023〕108号)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41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准入和退出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
贵州省交通运厅关于机动(电动)二轮、三轮摩托车及低速三、四轮电动车管理有关事宜的意见
公交轨道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货运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建城〔2021〕23号)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工作规范》
《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货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现场查处工作指引(试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实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停车场
《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
《贵阳市停车场条例》
《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租赁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贵阳市机动车租赁治安管理办法》
驾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维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
执法规范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挂靠经营”含义的复函
《道路运输驾驶员应急驾驶操作指南(试行)》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
《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综合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工程质量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市场监管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清单》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贵阳贵安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手册(试行)
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交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贵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
《机动车登记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关于公安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4〕5号
公路路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路政管理规定》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中长期发展纲要》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贵州省公路条例》
《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贵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水路运政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精细化报备实施办法》
航道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
《航道养护管理规定》
《贵州省通航设施管理办法》
港口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贵州省港口管理办法》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地方海事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立案和结案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船舶安全监督工作程序》
《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船舶海事声明签注服务管理规定》
《海事行政检查规定》
《海事调查官管理规定》
《海事调解管理办法》
《水上交通安全约谈管理规定》
《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
《贵阳市南明河保护管理办法》
邮政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快递暂行条例》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铁路民航
《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
《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文旅
《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贵州省旅游条例》
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弃机油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本文档使用 MrDoc 发布
-
+
首页
《货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现场查处工作指引(试行)》
**货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现场查处工作指引(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货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现场查处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现场查处货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适用本工作指引。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现场查处货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坚持规范文明执法、理性平和处置,突出执法管控重点,对易肇事肇祸、易扰乱秩序、群众反映强烈的货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严格查处;对轻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及时消除违法状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处罚;对一般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且首次违法,当事人及时消除违法状态,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不予罚款处罚。 **第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可以在交通警察带领或者监督下,协助指挥引导货车停车接受检查、采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提醒纠正、教育劝导,以及开展其他非执法性工作。 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 第二章 调查取证 **第五条** 在道路上设置固定执勤点查处货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综合考虑道路通行特点和货车通行情况,事先明确任务、方法、要求和自身防护措施,并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 **第六条** 现场查处货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警察及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佩戴、使用执勤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全面、客观、真实记录现场查处工作情况和相关证据。 现场查处货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过程的视音频信息应当按规定上传至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交警队伍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 现场查处货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除检查车辆驾驶证和行驶证、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安全技术检验等情况外,还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号牌及安装情况; (二)是否存在超限超载情形; (三)是否存在违法载人情形; (四)是否存在非法改装情形; (五)是否存在疲劳驾驶情形; (六)是否按规定安装防护装置和粘贴反光标识。 **第八条** 现场查处违法载人(违法代码1063、6037)、违反规定附载作业人员(违法代码1036)、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违法代码1087)、安全设施不全(违法代码1072)、未按规定安装侧后防撞装置或者粘贴反光标识(违法代码1083)、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法代码6023)等货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使用移动警务终端或者执勤执法记录仪采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证据图片,并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手机或者其他视音频摄录设备采集。 对于违法当事人、违法搭载乘客拒绝配合现场执法拍照取证的,由现场交通警察及警务辅助人员使用设备记录其拒绝的过程并上传至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第九条** 现场查处货车违法载人、违反规定附载作业人员交通违法行为,应当询问违法当事人和乘客,重点了解货车实载人员情况、核载人数信息等,现场采集违法当事人及违法车辆全貌照片、违法搭载乘客指认违法车辆照片。 **第十条** 现场查处货车非法改装交通违法行为,应当结合车辆行驶证载明的信息,比对实车与行驶证记录的车辆外观照片,重点查看货车和挂车的结构、外廓尺寸、车辆识别代码等;结合货车驾驶室(区)两侧喷涂信息,重点查看货车栏板高度;检查发现货厢加大、轮胎规格加大、加装钢板弹簧等非法改装嫌疑的,可以与信息系统登记的机动车信息数据进行比对。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检验、鉴定。 现场查处非法改装交通违法行为,应当现场采集违法当事人及违法车辆全貌照片、违法当事人指认非法改装部位照片、货车恢复原状照片(现场可恢复的)。 **第十一条** 现场查处货车未按规定安装侧后防撞装置或者粘贴反光标识、安全设施不全交通违法行为,应当重点查看货车和挂车的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汽车行驶记录装置、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等;对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还应当查看灭火器和紧急切断装置。 存在未按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未按规定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和车辆尾部标志板、未按规定安装汽车行驶记录装置、前照灯和转向灯故障、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和紧急切断装置(危险货物运输车)等,应当现场采集违法当事人及违法车辆全貌照片、违法当事人指认货车设施不全部位照片。 **第十二条** 现场查处货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交通违法行为,应当现场采集同时具有违法当事人、违法车辆及违法车辆行驶路段要素的照片。 # 第三章 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货车有下列轻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未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的,应当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予以教育提示后放行: (一)货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违法代码1040); (二)驾驶室放置物品妨碍安全的(违法代码1049); (三)机件不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违法代码1073、6036); (四)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违法代码1075); (五)货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违法代码1076); (六)未按规定喷涂放大号的(违法代码5038); 除前款规定外,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确定货车轻微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情形。 **第十四条** 货车有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未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交通拥堵,且本次违法行为发生前六个月内,车辆和驾驶人在本省(区、市)没有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以往交通违法行为均已处理的,可以给予警告处罚: (一)不按规定停车的(违法代码1039); (二)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违法代码1048); (三)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违法代码1211); (四)驾驶中型以上货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违法代码1350); (五)驾驶中型以上货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货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违法代码1352); (六)驾驶货车超过规定车货总质量未达10%,且消除违法状态后的(违法代码1353); (七)货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违法代码4005); (八)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违法代码4010); (九)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违法代码6011); (十)驾驶货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违法代码6023)。 **第十五条** 货车有下列主观恶性大、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和交通拥堵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严格处罚: (一)酒驾醉驾的(违法代码1712、6022、6032、6033、6034、6035); (二)严重超速的(违法代码1721、1727、4707、4711、4713); (三)严重超载的(违法代码1637、1639); (四)违反规定载客的(违法代码1638); (五)疲劳驾驶的(违法代码1731、1642); (六)高速公路违法停车的(违法代码4614); (七)变更车道影响其他车辆行驶的,不包括“不按导向车道行驶”“违反禁止标线指示”(违法代码1043); (八)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代码1087); (九)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违法代码1243)。 除前款规定外,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确定货车严重道路交通违法情形。 # 第四章 安全防护 **第十六条** 现场查处货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时,交通警察及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根据《交通警察和警务辅助人员安全防护规定》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严禁在未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按规定佩戴防护装备的情况下检查车辆。 **第十七条** 设置执勤点查处货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确保安全,防范造成交通拥堵,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高速公路上,应当选择在收费站、服务区、停车区设置执勤点。非紧急情况不得在行车道、路肩或者应急车道设置执勤点。 (二)在普通公路上,应当选择能见度良好且有路肩可供车辆停放的安全地点,或者依托交警执法站等路外空旷场地设置执勤点。非紧急情况不得在同一执勤路段同时对双向或者多向来车进行检查。 (三)在城市道路上,优先选择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或者有隔离设施的平直道路设置执勤点。城市快速路上优先选择在出入口或者匝道导流区内设置执勤点。 (四)在急弯、陡坡、临水、临崖、隧道、视线不良路段或者遇雨、雪、雾、霾、冰冻等恶劣天气,非紧急情况不得设置执勤点。 **第十八条** 遇有货车驾驶人拒绝停车或者强行驶离,应当立即报告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按照涉嫌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货车行驶路线组织拦截。严禁站在货车正前方、正后方或者采取攀扒车辆等危险方式逼停车辆。 除货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不得驾车追缉。对涉嫌酒驾、毒驾、醉驾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犯罪嫌疑车辆,应当报告指挥中心,及时调派警力、装备实施拦截。 # 第五章 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货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现场查处监管机制,加强执法监督,重点监督下列行为: (一)徇私枉法,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二)随意扣留车辆、驾驶证、行驶证的; (三)虚构违法事实、编造理由予以处罚的; (四)避重就轻、降格处理、变通处罚、拆分处罚的; (五)在未按规定使用执勤执法记录仪的情况下检查车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和其他执法监督管理平台,定期对货车现场执法风险进行评估,梳理分析货车现场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情况,排查存在突出问题,通报督促核查整改。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货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现场查处情况进行常态化督查,充分运用视频监控网上巡查等手段,对日常货车现场执法情况进行监管。 省级和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暗访检查制度,对货车现场执法工作开展动态巡查、现场抽查。发现问题的,及时指导督促落实整改。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货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现场查处的执勤执法记录仪视音频资料常态化抽查检查制度,重点检查视音频资料上传、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匹配和现场执法过程等情况,并建立相应工作台帐。 市级、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对本辖区货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现场查处的执勤执法记录仪使用情况进行1次抽查,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累计抽查数量不少于当月本辖区货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现场查处总量的3%,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抽查数量不少于当月本辖区货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现场查处总量的1%。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确定抽查本省(区、市)货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现场查处的执勤执法记录仪使用情况的比例,对货车现场执法评估风险高以及发生严重负面舆情的地区和单位,应当提高抽查的数量和频次。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货车执法舆情收集研判,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途径,对于货车执法问题线索,应当逐一调查核实,严格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科学的执法考核激励机制,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严禁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警察执法绩效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省级、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肇事肇祸(同等以上责任)导致亡人道路交通事故的货车执法情况进行倒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对引发交通事故有直接或间接原因的货车现场违规执法问题,问题查实的严肃执纪问责。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省(区、市)肇事肇祸导致3人以上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的货车执法情况进行调查,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指导;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肇事肇祸导致2人以上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的货车执法情况进行调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货车执法过错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机制,确定执法过错责任认定程序、追究范围和处理情形。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徇私枉法,随意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二)虚构违法事实、编造理由予以处罚的; (三)变通处罚、拆分处罚等擅自变更违法事实实施处罚的; (四)不使用执勤执法记录仪或者无执法过程完整视音频资料的。 属于前款第(一)、(三)项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撤销行政处罚后,可以对货车实际存在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本工作指引规定予以处罚。 #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指引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本工作指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现场查处货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具体实施办法。
zyongyer
2024年11月12日 14:33
转发文档
收藏文档
上一篇
下一篇
手机扫码
复制链接
手机扫一扫转发分享
复制链接
Markdown文件
分享
链接
类型
密码
更新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