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法律法规
基础类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贵州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6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
《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办法》
《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 交法发〔2021〕115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贵阳市交叉区域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责任的通知
《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监部门是否有权适用《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予以行政处罚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 国办发〔2024〕54号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道路运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业务办理工作指南》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
客运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关于加快推进汽车客运站转型发展的通知
《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
《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操作指南》
《道路客运停靠点设置和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出租网约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贵阳市网约车信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贵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筑交通〔2023〕108号)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41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准入和退出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
贵州省交通运厅关于机动(电动)二轮、三轮摩托车及低速三、四轮电动车管理有关事宜的意见
公交轨道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货运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建城〔2021〕23号)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工作规范》
《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货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现场查处工作指引(试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实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停车场
《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
《贵阳市停车场条例》
《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租赁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贵阳市机动车租赁治安管理办法》
驾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维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
执法规范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挂靠经营”含义的复函
《道路运输驾驶员应急驾驶操作指南(试行)》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
《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综合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工程质量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市场监管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清单》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贵阳贵安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手册(试行)
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交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贵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
《机动车登记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关于公安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4〕5号
公路路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路政管理规定》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中长期发展纲要》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贵州省公路条例》
《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贵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水路运政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精细化报备实施办法》
航道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
《航道养护管理规定》
《贵州省通航设施管理办法》
港口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贵州省港口管理办法》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地方海事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立案和结案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船舶安全监督工作程序》
《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船舶海事声明签注服务管理规定》
《海事行政检查规定》
《海事调查官管理规定》
《海事调解管理办法》
《水上交通安全约谈管理规定》
《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
《贵阳市南明河保护管理办法》
邮政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快递暂行条例》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铁路民航
《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
《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文旅
《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贵州省旅游条例》
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弃机油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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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 (2004年8月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1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修正案》第三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依法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法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规定具体的执行标准”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人、乘车人、车辆驾驶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罚款处罚的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于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并处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的,除按本规定的罚款标准罚款外,依法予以并处。 **第四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元罚款: (一)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 (二)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 (三)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 (四)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 (五)在无过街设施和人行横道的道路上横过机动车道,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 (六)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 (七)列队在未实行交通管制的道路上通行时每横列超过2人的。 第五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元罚款: (一)跨越或者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二)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或者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 (三)进入高速公路的; (四)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第六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罚款: (一)扒车或者强行拦车的; (二)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 **第七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元罚款: (一)向车外抛撒物品的; (二)在普通公路、城市道路上乘坐车辆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 (四)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或者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五)在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的。 **第八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元罚款: (一)在高速公路上乘坐车辆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二)乘坐二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 (三)乘坐二、三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第九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罚款: (一)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 (二)在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 **第十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元罚款: (一)非机动车通过路口不按规定行驶的; (二)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三)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 (四)违反规定进入专用车道行驶的; (五)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的; (六)不按规定载物的; (七)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 (八)未设停放地点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九)违反规定驾驭畜力车的。 **第十一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元罚款: (一)不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 (二)行经无灯控或者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不按规定通行的; (三)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不按规定通行的; (四)借道行驶后未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 (五)不按规定转弯或者超车的; (六)牵引、攀扶其他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七)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 (八)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九)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 (十)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十一)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十二)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 **第十二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醉酒驾驶的; (三)不避让盲人的; (四)进入高速公路的; (五)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不服从指挥的。 **第十三条** 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以200元罚款。 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3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元罚款: (一)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二)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或者驾驶证的; (三)拖拉机驶入省人民政府规定禁止通行道路的; (四)不按规定放置已取得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或者保险标志的; (五)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 **第十五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元罚款: (一)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三)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四)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五)通过交叉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者无停止线停在路口内的; (六)不按除指挥灯信号以外的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 (七)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行为的; (八)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九)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十)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十一)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12周岁未成年人或者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十二)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 (十三)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 (十四)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 (十五)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十六)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以及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物品的; (十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其间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八)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 (十九)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的; (二十)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的; (二十一)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 (二十二)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志或者警告标线指示的。 **第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罚款: (一)通过有灯控的交叉路口时,不按规定进入导向车道或者不按导向车道标明方向行驶的; (二)通过有灯控的交叉路口时,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三)通过有灯控的交叉路口时,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 (四)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五)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时未依次等候的; (六)通过无灯控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路口,不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 (七)右转弯车辆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 (八)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 (九)向道路上抛撒物品或者机动车载物行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 (十)不服从交通警察指挥的; (十一)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 (十二)驾驶证丢失、损毁的; (十三)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四)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 (十五)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 (十六)转弯时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十七)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十八)不避让盲人的; (十九)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不避让行人或者不按限速标志行驶的; (二十)违反规定牵引挂车或者挂车载人的; (二十一)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联接、安全防护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二十二)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 (二十三)未将可以移动的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 (二十四)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事故后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者使用灯光的; (二十五)下陡坡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 (二十六)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二十七)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其间未停车休息的; (二十八)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通行的; (二十九)学习驾驶员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驶或者在教练不随车指导下上道路驾驶车辆的; (三十)学习驾驶员使用非教练车上道路驾驶的; (三十一)使用教练车时有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的; (三十二)实习期内未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的; (三十三)在实习期内驾驶禁止驾驶的车辆的; (三十四)违反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三十五)使用汽车吊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牵引车辆的; (三十六)未使用专用清障车拖移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机动车; (三十七)牵引摩托车的; (三十八)不按规定会车或者倒车的; (三十九)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十)运载超限物品时不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四十一)运载危险物品不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四十二)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附载作业人员的; (四十三)拖拉机载人的; (四十四)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超越或者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 (四十五)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未依次交替通行的; (四十六)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四十七)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通行的; (四十八)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时不按铁路部门指定的道口或者指定的时间通过的; (四十九)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五十)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五十一)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或者通过施工作业路段不减速行驶的; (五十二)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不低速通过的; (五十三)行经渡口,不依次待渡、上下渡船时不低速慢行或者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的; (五十四)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 (五十五)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 **第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50元罚款: (一)违反规定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 (二)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超车的; (三)前车左转弯、掉头或者超车时超车的; (四)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五)从右侧超车的; (六)不按指挥灯信号规定通行的; (七)违反规定临时停车拒绝立即驶离的; (八)不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并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第十八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0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三)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的; (四)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其他机动车的; (五)运载危险物品未办理通行手续的; (六)上道路行驶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七)不按规定掉头的; (八)拖拉机驶入高速公路的; (九)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 **第十九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以1000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以1500元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以50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200元至1000元罚款: (一)驾驶摩托车、拖拉机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处以200元罚款; (二)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暂扣、被吊销期间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的,处以200元罚款; (三)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处以250元罚款; (四)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以300元罚款; (五)把摩托车、拖拉机交给无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或者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处以200元罚款; (六)驾驶其他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处以250元罚款; (七)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处以500元罚款; (八)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处以1000元罚款;其他车辆处以500元罚款; (九)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处以200元罚款; (十)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处以200元罚款; (十一)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处以200元罚款; (十二)把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交给无驾驶证、驾驶证被吊销或者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处以500元罚款; (十三)驾驶营运客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处以1000元罚款; (十四)未取得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以1000元罚款; (十五)把其他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被暂扣的人驾驶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每超1人处以50元罚款,最高不超过200元罚款。 公路客运车辆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达20%的,处以500元罚款;超过20%的,处以2000元罚款。 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以500元罚款。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以500元罚款。 货运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处以200元罚款;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的,处以500元罚款。 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处以500元罚款;超过30%的,处以1000元罚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5000元罚款;有第三款至第五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0元罚款: (一)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二)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三)非法安装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的。 **第二十三条** 驾驶拼装或者报废的摩托车、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未从事营运的处以200元罚款;从事营运的,处以500元罚款。 驾驶拼装或者报废的其他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从事营运的,处以500元罚款;从事货运的,处以1000元罚款;从事客运的,处以20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处以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当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第二十五条** 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罚款: (一)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者设置警告标志的; (二)从匝道进入或者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三)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四)在高速公路上的车道内停车的; (五)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者停车的; (六)超速不足50%的; (七)驾驶禁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八)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 (九)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十)载货汽车车厢载人或者二轮摩托车载人的; (十一)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 (十二)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三)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无持有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的。 **第二十六条** 在高速公路匝道上、加速车道上、减速车道上超车、不按照规定车道行驶或者保持行车间距的,处以15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倒车、逆行、试车、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处以2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以3000元罚款;伪造、变造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以20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0元至4000元罚款: (一)驾驶摩托车、拖拉机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以2000元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以1000元罚款; (二)驾驶摩托车、拖拉机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以2000元罚款; (三)驾驶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以2500元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以2000元罚款; (四)驾驶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以2500元罚款; (五)驾驶货运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以3000元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以2000元罚款; (六)驾驶货运机动车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以3000元罚款; (七)驾驶营运载客汽车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以4000元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以2500元罚款; (八)驾驶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以4000元罚款; (九)驾驶其他类型机动车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以3500元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以2000元罚款; (十)驾驶其他类型机动车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以3500元罚款。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1000元罚款: (一)强迫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 (二)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0元罚款: (一)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拒不排除妨碍的; (二)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第三十二条**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处以销售金额等额罚款。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处以非法产品价值5倍罚款。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以所收检验费用的10倍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元罚款: (一)其他机动车喷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特定标志图案的; (二)机动车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的。 **第三十四条** 交通警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反规定罚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应当及时退还违反规定收取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3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zyongyer
2024年11月15日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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