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法律法规
基础类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贵州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6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
《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办法》
《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 交法发〔2021〕115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贵阳市交叉区域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责任的通知
《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监部门是否有权适用《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予以行政处罚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 国办发〔2024〕54号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道路运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业务办理工作指南》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
客运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关于加快推进汽车客运站转型发展的通知
《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
《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操作指南》
《道路客运停靠点设置和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出租网约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贵阳市网约车信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贵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筑交通〔2023〕108号)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41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准入和退出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
贵州省交通运厅关于机动(电动)二轮、三轮摩托车及低速三、四轮电动车管理有关事宜的意见
公交轨道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货运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建城〔2021〕23号)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工作规范》
《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货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现场查处工作指引(试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实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停车场
《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
《贵阳市停车场条例》
《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租赁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贵阳市机动车租赁治安管理办法》
驾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维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
执法规范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挂靠经营”含义的复函
《道路运输驾驶员应急驾驶操作指南(试行)》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
《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综合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工程质量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市场监管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清单》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贵阳贵安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手册(试行)
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交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贵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
《机动车登记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关于公安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4〕5号
公路路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路政管理规定》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中长期发展纲要》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贵州省公路条例》
《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贵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水路运政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精细化报备实施办法》
航道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
《航道养护管理规定》
《贵州省通航设施管理办法》
港口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贵州省港口管理办法》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地方海事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立案和结案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船舶安全监督工作程序》
《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船舶海事声明签注服务管理规定》
《海事行政检查规定》
《海事调查官管理规定》
《海事调解管理办法》
《水上交通安全约谈管理规定》
《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
《贵阳市南明河保护管理办法》
邮政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快递暂行条例》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铁路民航
《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
《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文旅
《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贵州省旅游条例》
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弃机油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本文档使用 MrDoc 发布
-
+
首页
《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工作部署,持续巩固拓展具备条件的乡镇和建制村通客车成果,规范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行为,提升农村道路客运服务质量,我部组织制定了《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4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行为,提升农村道路客运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农村道路客运是指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或者毗邻县间,起讫地至少有一端在乡村且主要服务农村居民的旅客运输活动,服务方式包括班车客运(含公交化运营)、区域经营和预约响应等。 **第三条** 各地要保障具备条件的建制村开通农村道路客运并稳定运行,为农村居民出行提供普遍服务。 **第四条** 鼓励农村道路客运实行规模化、公司化、集约化经营。鼓励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在保障旅客乘车需求和出行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客货邮融合、运游融合等业务,提升农村道路客运可持续发展能力。 # 第二章 运营基础 **第五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按规定配备符合运营要求的客运车辆,聘用与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驾驶人员及管理服务人员,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运营活动。 **第六条** 农村道路客运车辆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证》。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在农村客货邮合作线路上运行的车辆宜选用符合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适配车辆选型技术要求的客车。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统一农村道路客运车辆选型、统一车身标识,推广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等节能环保车辆。 **第七条** 农村道路客运驾驶员取得与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以及道路旅客运输从业资格证,身体条件符合岗位工作要求。 **第八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按照规定开展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培训及定期考核,及时组织开展安全、服务、法规、新技术等方面教育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工作岗位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流程,遵章守法、文明服务。 # 第三章 运输组织 **第九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结合当地地形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群众出行需求等,因地制宜提供班车客运(含公交化运营)、区域经营、预约响应等服务,提高农村道路客运服务供给针对性。 鼓励在城镇化水平较高、农村群众出行需求较大的地方,有序推动城市公交线路向乡村延伸或实行班车客运公交化运营。 **第十条** 提供农村班车客运服务的经营者,在满足线路经营许可的日发班次下限的情况下,可根据农村群众出行需求自主增加班次。 **第十一条** 提供区域经营服务的经营者,可根据经营区域内群众出行需求,合理确定运营线路和运力投放。 **第十二条** 提供预约响应服务的经营者,在乘车点公布经营者名称、预约电话或网络平台名称、运营服务区域及服务监督电话,保证预约服务电话畅通或线上预约途径正常运行,及时响应旅客服务需求,在承诺的响应时间内到达预约乘车地点。 **第十三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针对农忙时节、节假日等重点时段,加强客流研判,提前制定运输保障计划,合理规划布设上下客点,开行农忙班、赶集班等服务,最大程度满足农村群众群体性、潮汐性出行需求。 农村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在显著位置公布进站车辆及线路运营信息,包括线路起讫地、中途停靠点、首末班发车时间、班次间隔时间、季节性或临时性调整信息以及票价、监督服务电话等。 **第十四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经营的,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 **第十五条** 鼓励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使用信息化系统,实现调度管理、运行监控、信息发布、统计分析与决策支持等工作。 # 第四章 运营服务 **第十六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制定服务标准,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建立举报投诉处理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在车身显著位置标注企业名称、核定载客人数、服务监督电话等,在车厢内醒目位置公示驾驶员姓名和从业资格证号、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等信息,以及禁止吸烟、文明乘车等提示信息。无人售票车辆配置符合规定的投币机(箱)、电子读卡器等服务设施。 **第十八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保持车厢内干净整洁,车辆内壁、顶板压条、车厢地板完整,车内座椅、扶手、护栏、拉手等装置齐全有效、安装牢固,门窗玻璃无缺损、开关轻便、密封良好。 **第十九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不得在途中私自更换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送。车辆故障无法继续安全行驶的,向旅客说明原因并及时安排免费换乘其他车辆,将旅客送达目的地。因特殊原因需甩站或改道运行的,向旅客做好解释说明。 **第二十条** 在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运营成本和农村群众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建立群众可承受、财政可负担、运营可持续的农村道路客运票制票价体系。 农村班车客运(含公交化运营)和区域经营农村道路客运原则上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预约响应农村道路客运可执行市场调节价,但服务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农村班车客运指导价基准价格的2倍,并保持价格相对稳定。 **第二十一条** 鼓励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采用移动终端、网站、APP、电子站牌、服务热线等方式,为农村群众提供线路及班次运行等客运信息查询和票款支付服务。 # 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二十二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基础保障,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做好车辆和人员安全管理,保障运输安全。 **第二十三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加强车辆安全技术管理,按规定做好车辆安全例检,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安全带、应急锤、灭火器等安全设施和应急装置的检查,定期维护,及时修理,确保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四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应组织驾驶员提前熟悉运营线路的道路状况,及时掌握天气情况,发车前做好行车安全检查,严禁超速、超员、疲劳驾驶。 **第二十五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加强运营线路安全隐患排查,采取针对性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企业自身难以整治到位的安全隐患,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要及时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并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利用客运车辆开展客货邮合作业务的,应符合《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客运班车行李舱载货运输规范》《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适配车辆选型技术要求(试行)》等有关规定,不得超过最大允许载质量。 **第二十七条**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关注运营线路的天气状况和道路通行情况,遇雾、冰冻、雨雪、自然灾害等,及时提醒驾驶员谨慎驾驶,达不到车辆安全通行条件的,应按规定暂停或调整客运线路。 **第二十八条** 鼓励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安装卫星定位、智能视频监控装置,加强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并有效纠正不安全驾驶行为。 鼓励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利用动态监控系统,对沿线天气状况、安全驾驶注意事项等进行预警提醒,督促驾驶员安全驾驶、遵章守法。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农村道路客运服务质量社会监督投诉处理制度,畅通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等渠道,及时受理解决群众反映的农村道路客运相关问题,督促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及时采取相应改进措施,持续提升服务质量。 **第三十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农村道路客运运营补贴补偿制度,将农村道路客运补贴资金足额用于支持农村道路客运(含农村班车客运、区域经营、预约响应、农村公共汽电车)发展,保障农村道路客运稳定运营。 鼓励各地建立与地方财政能力相适应的农村道路客运财政投入机制。 **第三十一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农村道路客运服务质量考核机制,强化考核结果应用。鼓励各地将农村道路客运服务质量考核结果运用于政府购买农村道路客运服务、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等方面,引导经营者不断改进安全管理和服务质量。 各地可通过车辆动态监控等信息化手段、实地抽查等方式,常态化开展农村道路客运运行监测,强化农村道路客运服务监督核查。 **第三十二条**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农村道路客运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推广“互联网+监管”模式,加大对非法违规运营行为查处力度。 鼓励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积极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强农村道路客运安全宣传,引导农村群众选择合规客运车辆出行,拒绝乘坐非法营运车辆。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指南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农村班车客运是指县级行政区域内或者毗邻县间,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客车在固定的线路运行,起讫地至少有一端在乡村且主要为农村群众提供出行服务的道路客运经营活动。 (二)农村班车客运公交化运营是指农村班车客运经营者使用客运车辆运送旅客,通过加密发车班次、设置固定停靠站点、执行优惠票价等方式,实现高密度、小间隔、站站停运营的农村道路客运服务形式。 (三)农村道路客运区域经营是指在许可机关批准的特定区域内,由一个经营主体或者区域内所有经营主体之间达成协议统一调度,根据农村群众出行需求由经营者自主确定线路、时间、站点、班次安排的农村道路客运服务形式。 (四)农村道路客运预约响应是指经营者预先公示经营区域、服务时间和预约方式等,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接受旅客出行用车预约,根据旅客发起的出发地、目的地、出行时间等要求,使用营运车辆为旅客提供个性化出行服务的农村道路客运服务形式。 **第三十四条** 农村地区其他通客车形式中,开通公共汽电车、水路客运的,可分别参照城市公共交通、水路运输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指南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 抄送: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公路科学研究院。
zyongyer
2025年2月11日 10:22
转发文档
收藏文档
上一篇
下一篇
手机扫码
复制链接
手机扫一扫转发分享
复制链接
Markdown文件
分享
链接
类型
密码
更新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