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法律法规
基础类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公共交通企业信息公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贵州省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6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
《贵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办法》
《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 交法发〔2021〕115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贵阳市交叉区域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责任的通知
《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监部门是否有权适用《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予以行政处罚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 国办发〔2024〕54号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道路运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
《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业务办理工作指南》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
客运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关于加快推进汽车客运站转型发展的通知
《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
《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班车客运定制服务操作指南》
《道路客运停靠点设置和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出租网约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贵阳市网约车信息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贵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筑交通〔2023〕108号)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41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准入和退出有关工作流程的通知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
贵州省交通运厅关于机动(电动)二轮、三轮摩托车及低速三、四轮电动车管理有关事宜的意见
公交轨道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
《贵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货运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建城〔2021〕23号)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网上年度审验工作规范》
《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货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现场查处工作指引(试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实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停车场
《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
《贵阳市停车场条例》
《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租赁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贵阳市机动车租赁治安管理办法》
驾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维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办法》
执法规范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挂靠经营”含义的复函
《道路运输驾驶员应急驾驶操作指南(试行)》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大纲》
《农村客货邮运营服务指南(试行)》
综合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工程质量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水路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
市场监管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大风险清单》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贵阳贵安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手册(试行)
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
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交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贵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
《机动车登记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关于公安机关适用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4〕5号
公路路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路政管理规定》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中长期发展纲要》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
《贵州省公路条例》
《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贵州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贵阳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水路运政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贵州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
《水路旅客运输实名制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运价备案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
《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精细化报备实施办法》
航道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沿海航标管理办法》
《内河航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航员管理办法》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
《航道养护管理规定》
《贵州省通航设施管理办法》
港口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贵州省港口管理办法》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管理规定》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
《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地方海事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立案和结案管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简易程序规定》
《水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调查处理规定》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游艇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船舶安全监督工作程序》
《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载危险货物申报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船舶海事声明签注服务管理规定》
《海事行政检查规定》
《海事调查官管理规定》
《海事调解管理办法》
《水上交通安全约谈管理规定》
《贵阳市阿哈水库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
《贵阳市南明河保护管理办法》
邮政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快递暂行条例》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铁路民航
《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特殊商业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小型商业运输和空中游览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
《铁路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
文旅
《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贵州省旅游条例》
关于机动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弃机油桶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以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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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
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 # 一、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安全生产责任 各级地方党委必须自觉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 安的政治责任,牢固树立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观 念。组织认真学习贯彻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严 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严格落实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切实加 强安全生产工作。党委主要负责人要立即主持党委常委会 分析形势,研究安全生产监管重大问题,真正抓扎实抓出 成效。 # 二、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责任 各级政府要把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 领域各环节,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根据地方党委会的要求, 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提出有效的办法。各级安委会要 创造条件,实现实体化运行,滚动排查隐患,主动协调跨地区跨区域安全工作。其他领导干部要分工把关,严格履 职,切实抓好分管的工作。 # 三、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 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 法依规提出安全清单,尽快地加以落实。对职能交叉新业 态风险,各级安委会会同编制部门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 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及时明确责任,对危 化品、燃气、道路交通、电动车等环节多的领域,有关部 门要落实全链条监管责任,对关系安全生产但已经下放的 事项,要实事求是开展一次评估,对那些基层接不住、监 管跟不上的要及时纠正,必要的要收回来。应急部门要理 直气壮履行安委会办公室的职责,促进各部门落实监管责 任。各地方各部门有关企业可以提出一批有利于提升安全 水平的项目,抓紧上报审批,有利于长期的发展。 # 四、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党中央明确要求,对不履行职责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 责任,既要追究直接责任,而且要上追一层,也就是说追 究到党委政府领导的责任、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特别是重特大事故,要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对严重违法违 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甚至放任不管的,要依法追究 各级的责任,可能会追究到县,追究到乡主要负责人的责 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要严格履行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 负责。现在看来,要直接追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 负责人的责任。要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 矿长带班下井等制度,对弄虚作假、搞挂名矿长逃避责任 的依法追究。对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在追究刑事 责任的同时,明确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 六、立即深入扎实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 国务院安委会将尽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各有 关部门有关地区要做好准备,全面深入排查重大风险隐患, 列出清单,明确要求,压实责任,限期整改,坚决防止风 险隐患演变为重特大事故。要牢牢盯守矿山、危化品、民 航道路、水上交通、建筑施工、燃气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 特别是对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风险,由省市级安委会和中央企业总部挂名督办,对拒不整改的要采取追究刑责 等坚决果断的措施。要统筹疫情防治、公共安全,对商场、 影院、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和高层建筑人员密集 场所封闭安全出口的、封闭疏散通道的,对整改不认真, 未列入清单,查实属于重大风险隐患可能发生事故的,要 当作事故对待,引发事故的更要从严追究责任,基层难以 解决的问题,要报本级安委会、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 七、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 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压力大,但对每一个项目每一个环 节都要以安全为前提,不能有丝毫漏洞。各级发改部门要 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论证机制,严把项目审批安全关, 不得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对危化品、矿山、烟花爆 竹、建筑施工、冶金等行业高危项目、人员聚集场所,不 得降低安全门槛。部分传统行业由东部沿海地区向中西部 地区转移,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行业标准,严格安全监 管,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 八、严厉查处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行为 要立即采取行动,对高危行业违法分包转包行为,严 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法律责任,坚持谁的资质谁负责、谁挂的牌子谁负责,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追究资质方 的责任。国企央企要发挥表率作用,国企总部央企总部要 建立专业化技术管理团队,加强对下属企业的指导、监督、 考核、惩处,不具备条件的不能盲目承接相关业务。 # 九、切实加强派遣劳工派遣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要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 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 任。危险岗位要严控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未经培训合格的 不能上岗。对劳务派遣、灵活用工数量较多的行业,有关 主管部门要重点加以检查,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 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在这里,央企、地方国企要带头, 但是不能以安全生产名义辞退农民工,因为当前就业形势 非常严峻,我们虽然整改,但是在这个问题上还是要把握 好度。 # 十、重拳出击开展打非治违 有关部门、地区要精心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活动, 并对重点地区进行集中整治,对矿山违法盗采、油气管道 乱挖乱钻、客车客船和危化品非法运营等各种典型非法违 纪行为采取精准办法,狠抓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和事件的处理,对顶风作案屡禁不改以及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 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从严惩处,绝不手软,同时加大 曝光的力度,起到威慑作用。要坚决打击违法行为背后的 保护伞,对猫鼠一家的腐败行为,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严 肃处理。 # 十一、坚决整治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 安全生产执法要理直气壮,不得选择性执法,不能宽 松软走过场。强化精准执法,按照省市县三级执法管理权 限,确定各级管辖企业名单,明确重点检查企业,对严重 违法行为,举一反三,加强执法检查。强化专业执法,组 织专家参与执法过程,创新监管方式,大力推进异地交叉 检查。要充分利用新技术、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违法行 为,对关停的矿山要停止使用火工品,停止供电,派人现 场盯守,严防明停暗开。 # 十二、要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各地区要尽快配齐市县两级监管执法队伍,确保有足 够力量承担监管任务,不得以改革为名,层层下放执法责 任,对个别地区撤销市级执法队伍的错误做法坚决予以纠 正。各地在探索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时,要充分考虑这项工作的专业性特殊性,不得简单撤并安全 执法队伍。加强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配强领导班子,加 强专业执法装备配备,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一定 要给予大力支持,提高专业执法能力和保障水平。 # 十三、重赏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 要拓宽举报宣传渠道,鼓励社会公众通过市民热线、 部门举报热线和网站来信来访等多种方式,对重大风险隐 患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用好吹哨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职 工举报违法行为,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要及时处理、依法 处理,依法保护举报人,不得私自泄露有关个人信息,对 举报重大风险隐患或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人员实行 重奖。 # 十四、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的行为 要严格落实事故直报制度,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 不报的,对直接负责人和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法 依规依纪从严追究责任。对初步认定的瞒报事故,一律由 上级安委会挂牌督办,必要时提级调查。 # 十五、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安全生产工作 从当前形势看,做好这三项工作是一个整体,头脑要冷静,不能单打一,要注意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提倡互相 协作、相互尊重、齐心合力,共同解决好面对的复杂问题。 各级监管部门要注意从实际出发,处理好红灯、绿灯、黄 灯之间的关系,使得各项工作协调有序推进,引导形成良 好市场预期,既要亮红灯,又要给黄灯给绿灯,保持交通 的畅通。要高度重视特困行业纾困问题,国务院正在专门 研究民航业遇到的困难,并将采取有效的措施给予必要的 补助。交通、民航部门和有关企业要深入进行整改,同时 要注意做好飞行员的思想工作、心理疏导,其他各行业都 要从实际出发,发挥一线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 对各类事故遇难人员要认真做好善后,以人为本,生命至 上,逝者为大,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各级党委 政府要把握好政策基调,做到稳中求进,善于弹钢琴,高 质量统筹做好各方面工作,真正体现党的执政能力水平, 让党中央放心,让全国人民放心。
zyongyer
2024年11月14日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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